〔記者劉榮、李靚慧、黃以敬/台北報導〕在上海商銀任職企劃十一年的吳小姐二年前向公司申請育嬰假,今年三月申請復職,竟遭刁難,要她轉任其他職務,六月吳小姐遭資方以「連續曠職」為由解僱,資遣費全沒,勞工局最後竟要她自己與資方訴訟。
許多勞工不敢請育嬰假,擔心原職不保,北市議員李文英接到吳小姐投訴,昨天舉行記者會控訴勞工局行政怠惰,處理勞資爭議,太過消極;吳女二年前生第二胎,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今年二月二十八日期滿,原本想要延長半年照顧罹患過動症的小孩,但上海商銀要她要不考慮離職、要不立刻申請復職。
不接受轉任 被以連續曠職炒魷魚
吳小姐三月十六日申請復職,但主管希望她轉任業務,吳小姐拒絕,三月二十四日向勞工局諮詢,當時勞工局認定,上海商銀已經違反性平法第十七條,受僱者在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,雇主不得拒絕。
吳小姐說,留職停薪期間,她遭逢父喪,勞資調解時,她懷了第三胎,卻為了工作協調身心俱疲,落得流產,「原本以為大公司,育嬰假復職應該不會違法,沒想到落得如此下場,早知道就拿退職金走人。」
上海銀行指出,有提供二項職務供吳女選擇,吳女對銀行安排復職的後勤單位職位,並未提出異議,但二週後,卻表示因家庭因素未能復職,也遲未提出離職申請,六月初銀行要求她辦理復職,也未獲回應,因此依連續曠職處理,六月中通知吳女終止僱傭關係。
北市勞工局回應,勞資協調已盡力,沒有偏袒資方,全案已進入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審議。
勞委會:不合理解僱 可重罰50萬
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孫碧霞指出,儘管九成勞工在育嬰假後都可重返職場,但相關申訴案確有增加趨勢,如果資方拒給育嬰假、或員工無法回復原職或必須離職的原因無法合理交代,可依法處以十至五十萬不等罰鍰。
自九十八年實施育嬰假有最高六成薪津貼以來,全國育嬰假申請案平均一個月高達三、四千件,其中男性勞工申請比例有近二成,員工數在卅人以下的中小企業勞工申請比例佔一半以上。
本文出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00812/78/2ay0e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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